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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解读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2-16  [ ]  浏览次数:16294  [ 打印 ] 

地方志是全面系统记述特定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李克强总理指出“修志问道,以启未来”。2018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地方志工作稳发展、强弱项、补短板的有力抓手,是实现地方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是弘扬方志文化、建设文化强省的客观要求。下面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一、制定《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民族文化血脉的重要载体。江苏是方志之乡、方志大省,历代流传下来的地方志近800种,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江苏的地方志工作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后不久,省政府就于2008年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近十年来,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地方志事业的发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将地方志工作定位为一项社会事业,对地方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并强调法治保障是首要保障,对地方志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制定的规划纲要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依法治志”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断向多元化、社会化发展,从编纂综合志书、综合年鉴向编纂专业志、专业年鉴拓展,从修志编鉴向旧志整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和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拓展,逐步形成了以修志编鉴为主业、各项工作协调开展的地方志事业新格局。地方志事业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新经验新做法,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志法规,为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显得尤为必要。

二、条例规定体现了江苏地方特色和实践最新要求

编修地方志是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历史悠久,连绵不断,传承千年。条例紧密联系我省地方志工作的实际,从地方志工作的组织保障、编纂出版、开发利用、公众参与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地方志工作宗旨,拓展了地方志工作范畴,提升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参与度。首先,明确立法目的,强化服务作用。地方志工作定位是“存史、育人、资政”。条例的制定,既关注地方志“记录历史、传承文明”的历史文化价值,又着力于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聚焦地方志工作服务发展改革大局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重要作用。其次,完善编纂体系,扩展概念内涵。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调整对象仅限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编修实践,适应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条例适当扩展调整范围,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基础上新增了“地方专题志书”的概念,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活动,以及独特的地域文化、地情特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编纂地方专题志书。最后,结合工作实践,拓展工作范畴。从省内调研情况看,全省修志编鉴工作已经逐步从省、市、县向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延伸。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条例从两个层面进行了规定,一方面鼓励组织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乡镇(街道)志以及村(社区)志等其他志书,鼓励部门、乡镇(街道)编纂年鉴;另一方面明确要求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志书。

三、条例规范解决了我省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地方志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资金不到位、工作不及时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各地和有关部门重视程度不一,工作难推动、任务难落实。针对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地方志工作体系,加强地方志工作保障,强化地方志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第一,强化地方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和全省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规划,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拟定地方志编纂方案,增强地方志工作的规划和计划性;同时,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建立地方志人才引进、兼职人员聘用、志愿服务、培训、激励等制度,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人才队伍;建立地方志专家库、人才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熟悉地情的社会公众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第三,明确对承编单位的工作要求。条例要求承担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将编纂地方志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条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资料报送等工作。

四、条例在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富滋养。我省二轮修志工作即将完成,新一轮修志工作将要开始,为了保证地方志编纂的质量,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正确方向,遵循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可靠、科学严谨、合法合规,不得篡改历史事实,不得杜撰历史事件。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三是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具体审查验收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四是完善资料积累和资料长编的有关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应当建立资料积累制度,收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地方志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编写资料长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对相关音像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五、条例在促进地方志的开发利用和公众参与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志“贵在史实,重在使用”,为了促进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作用,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更广泛、深入地参与到地方志工作中来。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地方志成果的分享共用: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方志馆的建设,鼓励建设数字方志馆;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和资源共享平台;方志馆、地方志资源共享平台免费向公众开放。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的开发利用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地方志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同时规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引导全社会读志、用志、传志。三是鼓励和引导加强地方志理论与实践研究、内外交流与合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四是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方志资源,参与挖掘、整理、出版相关地情文献资料,开展影视作品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传播地方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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